2024年6月14日上午,凱里市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與凱里某銀行有關的信用卡糾紛案,期間,被告羅先生的委托代理人系其堂兄,持有被告本人的授權委托書以及被告所在村委會的推薦信,盡管法庭認可了代理人的代理身份,并讓其行駛了代理權利,但現場還是傳出了質疑的聲音。問題在于,未持有律師資格的公民,可以出庭做訴訟代理人嗎?
就此,記者咨詢了長期從事法律工作業務的退休干部羅光有。羅光有說,根據我國有關法律的規定,以下三種人,可以出庭做訴訟代理人,即:
(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羅先生的堂兄,是可以作為其訴訟代理人出庭應訴的。”羅光有說,條件是他的堂兄必須持有羅先生戶籍所在的社區(包括行政村村委會)開具的推薦信以及羅先生本人給他的授權委托書,這一點符合“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規定的情形。
“很多人,包括一些法官,認為被推薦人必須是原、被告的親屬,或者同一單位的人,才具有代理資格。”羅光有說,其實不是這樣,只要是當事人所在社區推薦的公民,不管他們是否是親屬或者同事,都是可以做當事人的訴訟代理人的。具體情況可以參考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羅光有還就非律師公民當訴訟代理人談了自己的看法:訴訟法并沒有授予只有律師才能參與代理打官司的特權,當事人在無錢請律師的情況下,請一個熟知法律及其庭審程序的公民(一般是朋友或者親戚)來幫助自己,對各方來說,都是很有好處的,這可以促進法官更好更快查清案件事實,提高庭審的效率,推動社會和諧穩定,更能體現出社會主義的核心價值觀!(本報記者 石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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