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貴州凱里某鄉鎮集市上,當地兩養殖戶購買小豬仔時,被“短斤少兩”,因此總計多給了豬販子1000多元。事后,經過交涉,多付的錢被退回。
“短斤少兩”無疑是違法行為,就此記者咨詢了貴州洲聯合(錦屏)律師事務所姜再堂
律師。
他說:短斤少兩的行為可能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等法律。
其中,《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經營者短斤少兩,應當依法補足、賠償損失,沒收計量器具和違法所得,可并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除沒收計量器具和違法所得外,可并處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我國《計量法》第十七條也有“使用計量器具不得破壞其準確度,損害國家和消費者的利益。”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八條則明確了使用存在欺詐問題的計量器的處罰措施、處罰標準等,即“制造、銷售、使用以欺騙消費者為目的的計量器具的單位和個人,沒收其計量器具和全部違法所得,可并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對個人或者單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嚴重的短斤少兩,還有可能構成犯罪。”姜再堂律師說,一般情況下,嚴重的短斤少兩,易構成詐騙罪,短斤少兩數額較大的一般會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姜再堂律師提醒,群眾在交易時,一定要提高警惕,發現不對,立即提出異議,或者向有關部門報告。同時也希望有關部門也應加強管理,嚴防此類現象的發生。(本報記者 羅茜 石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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