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久拖不還,多次承諾拒絕兌現”問題頻發,遇到此類情況如何解決,難道無法對他們采取有效措施?
請看近期衡南縣人民法院遇到上述情況“執行亮劍、案結人和”的經典案例:
周某與劉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自2008年起劉某開始在周某處購買貨物,2013年雙方經對賬確認尚欠貨款19萬余元,因劉某一直未按約定支付貨款,周某經多年催討無果后于2015年起訴至法院。經衡南縣人民法院判決后,劉某仍拒絕履行還款的義務,周某遂在判決履行期限屆滿后向法院申請執行。
執行立案后,執行法院立即對劉某名下銀行賬戶、車輛等動產和不動產財產通過線上線下查詢,均未發現有可供執行的財產。被執行人劉某在收到執行法院通知文書后拒不配合到庭,且劉某為逃避執行、隱匿行蹤,執行法院和申請執行人多年未找到劉某下落。法院對被執行人劉某采取限制高消費、納入失信名單后依法終結本次執行程序。近日,執行法院在得到申請執行人周某提供的行蹤線索后,立即派出執行干警奔赴現場,經多方打聽和守候,終于在當日晚上六點左右尋找到了被執行人劉某。
執行干警將劉某帶回法院后,對于劉某長期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且逃避執行,決定對其采取司法拘留并宣讀司法拘留決定書。劉某在看到司法拘留決定書后被法院強制措施“震懾”,遂主動向法院提出愿意與申請執行人周某和解。在執行法官彭彰勇的耐心說理、詳細釋理下,經過三個小時的協商,雙方當事人最終握手言和達成執行和解,且劉某當場支付現金2萬元。
司法拘留不是目的,而是兌現勝訴申請人訴訟權益的有力舉措。下一步,衡南縣人民法院將繼續堅持司法為民理念,秉持群眾事無小事的工作原則,依法打擊逃避執行、抗拒執行行為,以實際行動解決人民群眾急難愁盼問題,不斷增強人民群眾的司法獲得感和滿意度,將“紙上”勝訴權兌現為群眾手中的真金白銀。(袁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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