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5日晚上,衡陽市高新區大不同酒店門前發生一起打人事件,引起輿論關注。衡陽市委市政府領導高度重視,在華興派出所前期調查的基礎上,于7月22日決定由衡陽市委政法委、市紀委監委、市公安局組成聯合調查組,對打人事件開展全面深入調查。通過調閱派出所案卷,詢問案件雙方當事人、辦案民警,查閱監控資料等,查清了事件的詳細情況。
7月15日晚,張鵬(石鼓公安分局黃沙灣派出所副所長)、龔琳雅(市女子看守所所長,張鵬妻子)與好友唐某兩家帶小孩(一男一女,均為7歲)及肖某蓓(女)在大不同酒店吃晚飯。聚餐結束時小孩龔某告訴肖某蓓,有陌生男子親唐某(女孩)臉,兩個孩子指認,當晚同在大不同酒店就餐的賀國偉(湖南森邦園林建設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處于大量飲酒狀態)是親吻唐某的男子。龔琳雅知道情況后,質問賀國偉,賀國偉突然將毫無防備的龔琳雅踹倒在地,后又將肖某蓓打倒在地,后繼續追打龔琳雅,將龔琳雅打倒并騎在她身上,擊打其頭部。接到求救電話從二樓包廂趕到現場的張鵬,先打了賀國偉的朋友彭某幾拳。接著抓住賀國偉將其打倒在地,并騎在賀國偉身上對其進行擊打,在將賀打倒在地后,又對其踢了幾腳,致其倒地不起。隨后,張鵬轉身找到彭某,再次打了他幾拳。
經法醫鑒定,賀國偉、龔琳雅、肖某蓓、彭某的傷勢均為輕微傷。
經調查,龔琳雅、張鵬當天晚餐系朋友聚餐,不存在吃請或公款吃喝問題,也未飲酒。
根據調查情況和聯合調查組的意見,相關部門對“7.15”事件相關責任人員分別依法依規作出了處理。
賀國偉酒后失態,行為不當,是整個事件的起因,并毆打龔琳雅、肖某蓓等人,華興派出所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3條第二款第(三)項之規定,對賀國偉處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處罰款一千元。
張鵬得知妻子龔琳雅被打,對賀國偉進行制止,但在賀國偉倒地后再次腳踢賀國偉,屬于制止過當。張鵬已經通過組織程序被列為石鼓公安分局擬任副科實職干部考察對象并公示,事件發生后,石鼓公安分局已取消其提拔資格;7月21日,衡陽市公安局決定對張鵬停職30天;7月24日,市紀委監委駐市公安局紀檢監察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45條第二款之規定,給予張鵬政務警告處分。
對誤打勸架人彭某一事,張鵬、龔琳雅夫婦主動向彭某賠禮道歉,取得了彭某的諒解。
對此次事件處置過程中的其他有關責任人員,相關部門也將依法依規嚴肅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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