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特區立法會20日舉行全體會議,一般性討論及表決通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法案。
經濟財政司司長梁維特引介法案時表示,澳門有關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法律已超過30年,消費模式隨著經濟急速發展及旅客不斷增加而有所改變,因此有必要檢討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相關法律,進一步厘清消費者和經營者的權利和義務,建立一個更公平、公正及透明的消費環境。
法案建議加強保障消費者的各項權利,包括取得資訊的權利、健康及安全受保障的權利、獲得具品質的商品及服務的權利、經濟利益受保障的權利、可獲得購買憑證的權利、獲損害賠償的權利等。
法案同時建議將“誤導性營商行為”及“威嚇性營商行為”視為“不正當營商行為”,并對實施不正當營商行為的經營者作出行政處罰。
為進一步完善現有解決消費爭議的機制,法案同時建議建立更具規范的調解制度,以及就供水、供電及電訊服務等涉及基本公共事業服務的消費爭議引入必要仲裁。
梁維特表示,期望通過規范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的法律關系,在加強保障消費者權益的同時,能夠進一步提升經營者的經營水平和競爭力,為澳門打造“世界旅游休閑中心”和“中國與葡語國家商貿合作服務平臺”,創造良好的外部條件。 (記者 龍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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